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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知民初字第726-7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安莉芳(中国)服装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安莉芳(中国)服装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知民初字第726-730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继军。委托代理人王曦、何晓莲,均为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莉芳(中国)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明珠。委托代理人王端阳,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运利。上列原告诉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五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 娟人民审判员  邓友翠人民陪审员  马 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中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