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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乔香正与苗吉根、周岩刚、石立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香正,苗吉根,周岩刚,石立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乔香正,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苗吉根,男,195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周岩刚,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石立勇(曾用名石利勇),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本院作出的(2014)庆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苗吉根等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乔香正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乔香正与被执行人周岩刚达成和解并已经履行完毕。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苗吉根、石立勇(曾用名石利勇)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亦无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两被执行人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庆法执字第2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苗吉根、石立勇(曾用名石利勇)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华审判员  董 瑞审判员  王化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