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行执字第2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邓州市国土资源局与邓州市明达机械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州市国土资源局,邓州市明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邓法行执字第273-1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尹桂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马瑞山,男,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邓州市明达机械有限公司。终结邓征字(2015)第30569号邓州市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决定书和(2015)邓行审字第218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地址邓襄路与南三环往西50米。本院在执行邓州市国土资源局与邓州市明达机械有限公司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我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行政裁定书,限期履行。邓国土资质罚决字(2014)分第45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一项应由邓州市国土资源局自行实施,无实际执行内容;第二项于2015年11月26日在中国银行邓州市邓襄路支行划拨2600元,余款6690元由邓州市明达机械有限公司,转入我院账户。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邓征字(2015)第30569号邓州市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决定书和(2015)邓行审字第218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终结邓国土资质罚决字(2014)分第45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15)邓行审字第16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何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