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州民初字第3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原告屈天地与被告巴中市中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天地,巴中市中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3012号原告屈天地,男,生于1957年5月,汉族,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巴中市中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樑。本院在审理原告屈天地与被告巴中市中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屈天地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天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屈天地负担。审 判 长 陈鹏云人民陪审员 张华珍人民陪审员 杨志高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宋秘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