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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栾民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董扯子与董同芳、王彦芬、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扯子,董同芳,王彦芬,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栾民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董扯子被执行人董同芳被执行人王彦芬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执行董扯子申请董同芳、王彦芬、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栾民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董同芳王彦芬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董扯子案款139810.43元。现因被执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董同芳、王彦芬已协商不要求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栾民执字第33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建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张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