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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华民初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怡禾(无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景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怡禾(无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景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华民初字第00297号原告怡禾(无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成彪。委托代理人虞晓锋,江苏福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冬琦。被告陈景秋。委托代理人余明月。本院在审理原告怡禾(无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景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怡禾(无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怡禾(无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怡禾(无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怡禾(无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颜建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徐一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