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华民初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怡禾(无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景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怡禾(无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景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华民初字第00297号原告怡禾(无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成彪。委托代理人虞晓锋,江苏福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冬琦。被告陈景秋。委托代理人余明月。本院在审理原告怡禾(无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景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怡禾(无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怡禾(无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怡禾(无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怡禾(无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颜建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徐一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