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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头民二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新疆朗月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与新疆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朗月电器开关有限公司,新疆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头民二初字第588号原告:新疆朗月电器开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保贤委托代理人:杨军被告:新疆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池域原告新疆朗月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疆朗月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朗月电器开关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疆朗月电器开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37.95元,由原告新疆朗月电器开关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艳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张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