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三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新疆赛博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赛博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淑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1027号原告:新疆赛博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大湾北路360号幸福城市花园.法定代表人:朱豫龙,职务: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岭,男,汉族,1973年5月2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56号13号楼3单元601号。被告:吴淑花,女,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新港世纪花园4-7-1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赛博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吴淑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鲁木齐市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八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赛博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剩余的25元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范 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井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