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乐法执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金生、王桂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金生,王桂华,王述成,张朋,王荣照,张德猛,张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法执字第466号申请执行人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希军,理事长。被执行人王金生被执行人王桂华被执行人王述成被执行人张朋被执行人王荣照被执行人王述成被执行人张德猛被执行人张德明申请执行人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金生、王桂华、王述成、张朋、王荣照、张德猛、张德明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乐陵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2014)乐商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日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金生、王桂华、王述成、张朋、王荣照、张德猛、张德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乐商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志华审判员  李 鹏审判员  袁 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王荣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