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民申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杜成喜、戴志国与杜成喜、戴志国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杜成喜,戴志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申字第000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杜成喜。委托代理人:帅建乐,均系扬州市江都区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戴志国。杜成喜因与戴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扬民终字第00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经审查认为,杜成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金香平审 判 员 方 俊代理审判员 张高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朱爱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