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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南刑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南刑初字第1038号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2015年8月21日因盗窃被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行政拘留六日;2015年10月26日因盗窃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刑诉(2015)10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8月20日中午,被告人刘某至嘉兴市嘉北街道穆溪左岸小区大门边杭州华联超市内,顺手窃得超市货架上洗发水3瓶,合计价值116.4元2.2015年10月25日中午,被告人刘某至嘉兴市乐天玛特二楼超市内,顺手窃得超市货架上沙宣牌净化打底男式护发素1瓶、沙宣牌修护水养洗发露1瓶、沙宣牌垂坠感润发乳1瓶、妮维雅牌男式水活多效洁面乳1支、妮维雅牌男式水活畅透精华露1盒、仙维娜牌橄榄青春爽肤水1瓶、仙维娜橄榄青春补水洁面乳1支、仙维娜橄榄青春密集补水爽1瓶,合计价值515.2元3.2015年11月11日上午,被告人刘某至嘉兴市南湖区三江超市内,顺手窃得超市内猪脚3只、CASTEL沙伦干红葡萄酒1瓶、卡特维拉金贵干红葡萄酒1瓶,合计价值308.91元。上述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各被害人。以上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害单位工作人员李开蓉、孙武、沈根德、金根香的陈述,以及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证据保全清单、监控视频、价格鉴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一年内先后盗窃作案3起,窃得财物价值合计940.51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行政拘留羁押的16日,即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2016年3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永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严骄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