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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异管初字第007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包少林与重庆泰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少林,重庆泰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异管初字第00703号原告包少林,男,汉族,1988年9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泰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城区科技创业中心孵化楼501号,组织机构代码:71165628-4。法定代表人黎绍华,经理。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原告包少林诉被告重庆泰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泰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案所涉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涉及的工程所在地系位于沙坪坝区的回龙坝公租房,故本案应由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重庆泰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本院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彭 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袁秋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