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9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付新芳与赵福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新芳,赵福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9512号原告付新芳,女,汉族,1976年10月7日出生,住址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薛建仁,青岛黄岛恒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万晓春,青岛黄岛恒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福超,男,汉族,195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黄岛区。原告付新芳与被告赵福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海涛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万晓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福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6月25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书》,双方约定:原告出借100万元给被告使用,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借款利息为月息2%。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将借款交付给被告。但被告未按照协议履行,仅向原告偿还部分利息,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至今未偿还。经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00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以本金100万元计算自2014年2月2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3、被告向原告支付案件代理费296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赵福超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5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甲方(原告)借给乙方(被告)现金10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2年6月25日至2012年9月24日止共3个月;借款利息为月息2%,每月利息为2万元;若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黄岛区人民法院裁决,律师代理费及诉讼费均由乙方承担。同日,原告将100万元转账给原告指定的人张玉霞。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利息已经支付20个月共40万元。另查明,原告为本次诉讼聘请代理人,支出法律服务代理费296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书》、转账记录、《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转款凭证及发票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借给被告100万元,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息。因被告已经支付了20个月共计40万元的利息,即2012年6月25日至2014年2月24日期间的利息已付清,被告所欠的利息应当从2014年2月25日开始计算。因《借款协议书》中已约定“律师代理费及诉讼费均由乙方承担”,表明被告愿意承担因未及时偿还借款所发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故被告应当承担原告委托代理人所发生的法律服务代理费,原告所主张的代理费数额并未超过国家所规定的法律服务代理费的限额,故本院对于原告所主张的代理费29600元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辩驳之权利,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福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付新芳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月息2%计息,自2014年2月25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若在上述期间,被告有偿还借款本息的,则本息及利息的计算基数相应扣减)。二、被告赵福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付新芳案件代理费29600元。案件受理费1406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033元,由被告赵福超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一份,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林海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薛 峰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