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城民初字第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胡忠夫与孙钦州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忠夫,孙钦州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城民初字第00951号原告胡忠夫,居民。被告孙钦州,居民。原告胡忠夫与被告孙钦州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自愿于2015年12月8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忠夫撤回对被告孙钦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杨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