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019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丁某甲、丁某乙与史某甲、史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甲,丁某乙,史某甲,史某乙,吴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1993号原告丁某甲,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丁某乙,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系丁某甲之子。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逯世玉,民权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某甲,女,199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史某乙,男,195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系史某甲之父。被告吴某某,女,195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系史某甲之母。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李艳灿,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甲、丁某乙与被告史某甲、史某乙、吴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乙、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1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允峰审 判 员 李 豪人民陪审员 贾玉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东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