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民初字第8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天津市龙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龙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8167号原告天津市龙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汉沽三湖里1号楼102号。法定代表人孙洪勇,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文祥,天津名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龙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庭前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龙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文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唐艺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