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民初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新昌县金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明、张秀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县金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明,张秀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民初字第1534号原告:新昌县金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石城西路50号。法定代表人:王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伟伟,浙江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被告:张秀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昌县金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明、张秀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海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蔡 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