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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阳执字第003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时万来与湖北汉宫汽车离合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万来,湖北汉宫汽车离合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391-1号申请执行人时万来,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北汉宫汽车离合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时万来与被执行人湖北汉宫汽车离合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1月11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湖北汉宫汽车离合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时万来企改算断身份补偿金2400元,劳动报酬2436.37元、加班费300元,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经济补偿金22169.50元。申请执行人时万来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时万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十堰市郧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郧劳人仲裁字(2015)第034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贺兴涛审判员  段 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李 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