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039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曹吉林与辽宁利福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吉林,辽宁利福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03908号原告:曹吉林。委托代理人:王帅,辽宁信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利福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46号1928室。法定代表人:王劲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曹吉林诉被告辽宁利福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祝仰宝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以案件合并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合并至(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03909号案件中,本案不予退还。审判员 祝仰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祝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