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63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李海洋与马冬燕,重庆珏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白欣路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洋,马冬燕,重庆珏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白欣路分公司,重庆珏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6306号原告李海洋,女,汉族,1978年9月25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马冬燕,女,汉族,1968年12月9日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珏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白欣路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白欣路30号1栋第1层26#。负责人李元明。被告重庆珏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兰花小区335号。法定代表人李元明。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海洋诉被告马冬燕、重庆珏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白欣路分公司、重庆珏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朝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李海洋于2015年12月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洋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海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洋撤回对被告马冬燕、重庆珏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白欣路分公司、重庆珏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70元,减半收取为2735元,由原告李海洋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朝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许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