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双执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双辽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济基金管理中心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罪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辽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济基金管理中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871号申请执行人双辽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济基金管理中心。负责人刘占国,主任。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双辽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济基金管理中心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罪纠纷一案,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三月六日作出(2014)四刑终字第1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双辽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济基金管理中心人民币191166.9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双执字第8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闫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