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诉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殷育杰与张立松、胡志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殷育杰,张立松,胡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诉保字第00081号申请人殷育杰,居民。被申请人张立松,居民。被申请人胡志林,居民。申请人殷育杰因与被申请人张立松、胡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事,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立松、胡志林所有的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申请人殷育杰、案外人吴海涛自愿以其共有的位于涟水县涟城镇中山路北侧房屋(房产证号:涟房权证涟城字第××号)、位于涟水县涟洲花园F4幢304室房屋(房产证号:涟房权证涟城字第××号)以及位于淮安恒大名都12号楼1301室(房产证号:淮房权证清浦字第××号)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殷育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立松、胡志林所有的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殷育杰、案外人吴海涛共有的位于涟水县涟城镇中山路北侧房屋(房产证号:涟房权证涟城字第××号)、位于涟水县涟洲花园F4幢304室房屋(房产证号:涟房权证涟城字第××号)以及位于淮安恒大名都12号楼1301室房屋(房产证号:淮房权证清浦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蒋玉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黄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