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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民终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邓金祥与邱相云、杨新平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相云,杨新平,杨新安,杨新贵,杨贵仙,邓金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民终9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邱相云,退休职工。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新平,干部。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新安,职工。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新贵,职工。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贵仙,职工。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田永勋,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金祥,男,196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野县解放街中段东侧新居巷**号。身份证号码:4129311961********。委托代理人王俊有,河南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宝富,新野县德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邱相云、杨新平、杨新安、杨新贵、杨贵仙与被上诉人邓金祥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新野县人民法院(2015)新城民初重字第00299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野县人民法院(2015)新城民初重字第00299民事判决。二、发回新野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邱相云、杨新平、杨新安、杨新贵、杨贵仙。审判长  尹庆文审判员  宋池涛审判员  赵 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高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