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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6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福建闽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阮光明、赖李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闽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阮光明,赖李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6116号原告福建闽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89号置地广场01室。法定代表人邓启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阙文英、王锋,公司法务。被告阮光明,男,汉族,1972年8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赖李花,女,汉族,1984年10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闽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阮光明、赖李花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赖李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闽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赖李花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叶士怡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万初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