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执字第2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丘春炬、伍玲玲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丘春炬,伍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21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街道龙川北路1号中银大厦。代表人陈克勤,行长。委托代理人温玲玲,女,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丘春炬,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伍玲玲(丘春炬之妻),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被执行人丘春炬、伍玲玲信用卡纠纷一案,为系列案之一,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39338.92元及利息。经查,本院另案[(2015)龙新执字第1098号案]查封伍玲玲位于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解放北路23号(松柏花园)7幢22号店面,一时难以处置。另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21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娄 书 中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王燕文(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