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镶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涛、彭建民与镶黄旗众鑫矿业有限公司、鲁志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镶黄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彭建民,镶黄旗众鑫矿业有限公司,鲁志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镶民初字第489号原告刘涛,男,汉族。原告彭建民,男,汉族。诉讼代理人朝鲁孟,镶黄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镶黄旗众鑫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巍,职务经理。被告鲁志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涛、原告彭建民诉被告镶黄旗众鑫矿业有限公司、被告鲁志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涛、原告彭建民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涛、原告彭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刘涛、原告彭建民承担。审判员 李昇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春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