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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镶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涛、彭建民与镶黄旗众鑫矿业有限公司、鲁志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镶黄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彭建民,镶黄旗众鑫矿业有限公司,鲁志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镶民初字第489号原告刘涛,男,汉族。原告彭建民,男,汉族。诉讼代理人朝鲁孟,镶黄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镶黄旗众鑫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巍,职务经理。被告鲁志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涛、原告彭建民诉被告镶黄旗众鑫矿业有限公司、被告鲁志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涛、原告彭建民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涛、原告彭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刘涛、原告彭建民承担。审判员  李昇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春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