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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执字第009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孙玉霞与常熟市久华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霞,常熟市久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虞执字第00916号申请执行人孙玉霞。被执行人常熟市久华商贸有限公司,住常熟市南沙路123号601室。法定代表人胡静江。陈玉来等5人与常熟市久华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2015)第40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常熟市久华商贸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后支付申请人工作期间的剩余工资共计56453元,具体为:蒋永刚14420元、孙玉霞19530元、殷利萍8586元、陈玉来8586元、朱月芬533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常熟市久华商贸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房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常熟市久华商贸有限公司的房产信息;向车管所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常熟市久华商贸有限公司的汽车信息。尚未执行到位孙玉霞19530元,在法院救助5859元后余款13671元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余款表示放弃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本案中,在法院救助5859元后余款13671元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属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应予准许。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2015)第400号仲裁裁决书中支付陈玉来工作期间的剩余工资未履行部分13671元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建清审判员  邓雪芳审判员  罗 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薄明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