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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执字第029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吴继峰与刘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继峰,刘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执字第02957号申请执行人吴继峰,男,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黑山县。被执行人刘捷,女,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继峰与被执行人刘捷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吴继峰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浑南执字第02957号案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爱党执行员  李 涛执行员  那寿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李兴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