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平新商初字第36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杭州聚贤纺织有限公司与平湖市中龙制衣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聚贤纺织有限公司,平湖市中龙制衣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新商初字第369-2号原告:杭州聚贤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长巷村窑溇120号。法定代表人:沈国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伟军、任飞,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湖市中龙制衣厂。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新埭镇萃贞村。代表人:李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聚贤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市中龙制衣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聚贤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8元,减半收取115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35元,合计2189元,由原告杭州聚贤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海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姬秋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