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安陆民执字第002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威海高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北康迪种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高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湖北康迪种猪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安陆民执字第00287-1号申请执行人威海高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文登市汪疃镇汪疃村。法定代表人赛成序。被执行人湖北康迪种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烟店镇李湾村乌龟咀。法定代表人夏毅强。本院2015年7月3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高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康迪种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湖北康迪种猪科技有限公司应履行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3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威海高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货款500000元,而被执行人湖北康迪种猪科技有限公司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威海高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康迪种猪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湖北康迪种猪科技有限公司分期易货以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威海高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货款5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威海高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康迪种猪科技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二、被执行人湖北康迪种猪科技有限公司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丁 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丁启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