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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珠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林鹏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林鹏,章慧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018号原告:珠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李耀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麦敏仪,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7400,系公司主任。委托代理人:周延,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9125,系公司助理。被告:林鹏,男,汉族,地址,公民身份号码1035。委托代理人:周姝彤,广东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章慧,女,住址上海市普陀区,公民身份号码4668。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林鹏、第三人章慧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珠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崔少俊人民陪审员  王洪波人民陪审员  徐媛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莫钧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