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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6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綦江县鑫旺机械厂与重庆古华畜产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綦江县鑫旺机械厂,重庆古华畜产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6281号原告綦江县鑫旺机械厂,经营地址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江边路40号。经营者胡朝建,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古华畜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工业园区A区,组织机构代码62190153-0。负责人刘廷兵,该公司代理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綦江县鑫旺机械厂与被告重庆古华畜产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綦江县鑫旺机械厂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綦江县鑫旺机械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綦江县鑫旺机械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本院决定免收。审 判 长 张 目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周 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赵世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