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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曾宪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宪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814号权利人昌黎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地王大街,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曹敬东,院长。被执行人曾宪江。曾宪江被判处罚金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5)昌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曾宪江没有按指定的期限履行交纳罚金5000元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4年11月3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曾宪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曾宪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的条件具备后,本院将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昌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并处曾宪江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锡友审判员  马海军审判员  王耀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刘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