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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山民初字第020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邯郸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头信用社与胡文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头信用社,胡文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山民初字第02080号原告邯郸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头信用社,地址邯郸市邯山区马头镇公路西布厂对过。负责人于成祥,系该信用社主任。被告胡文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头信用社与被告胡文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时间交纳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通知后仍未交纳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慧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姜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