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中法执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新新城实业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新新城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水帘峡生态旅游有限公司,济南旭奇经贸有限公司,济南高铁经贸有限公司,闫春泉,高吉淞,高传习,马时新,孙丙财,鲁孝福,孙殿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中法执字第659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马立军,董事长。被执行人济南新新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陈真,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水帘峡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历城区柳埠镇簸箕掌村158号。法定代表人高吉淞,经理。被执行人济南旭奇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闫春泉,经理。被执行人济南高铁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鲁孝福,经理。被执行人闫春泉,男,汉族,1977年4月19日出生,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高吉淞,男,汉族,1972年12月2日出生,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高传习,男,汉族,1947年12月28日出生,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马时新,女,汉族,1972年9月20日出生,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孙丙财,男,汉族,1966年3月13日出生,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鲁孝福,男,汉族,1962年1月4日出生,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孙殿秀,女,汉族,1960年11月23日出生,住济南市。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新新城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水帘峡生态旅游有限公司、济南旭奇经贸有限公司、济南高铁经贸有限公司、闫春泉、高吉淞、高传习、马时新、孙丙财、鲁孝福、孙殿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作出的(2014)济商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济南新新城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水帘峡生态旅游有限公司、济南旭奇经贸有限公司、济南高铁经贸有限公司、闫春泉、高吉淞、高传习、马时新、孙丙财、鲁孝福、孙殿秀无履行能力,也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济商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辛丕华审判员 顾 泉审判员 陈金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冯英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