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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执字第027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孙文华与李松杨、郁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华,李松杨,郁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执字第02701-1号申请执行人孙文华。被执行人李松杨。被执行人郁红。���请执行人孙文华与被执行人李松杨、郁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射民初字第014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李松杨、郁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孙文华归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2960元,执行费369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其资产正在其他案件中处置。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资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射民初字第014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张晓剑审��员王樵代理审判员  胡耀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