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05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韩帅与韩修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帅,韩修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0567号原告:韩帅,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李岩,泗县丁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修泗,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帅诉被告韩修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帅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韩帅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帅负担。审判员 彭向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陈 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