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吴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吴店支行诉被告沈发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阳市农村商业银行吴店支行,沈发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吴民初字第254号原告枣阳市农村商业银行吴店支行。被告沈发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枣阳市农村商业银行吴店支行诉被告沈发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枣阳市农村商业银行吴店支行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阳市农村商业银行吴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枣阳市农村商业银行吴店支行负担。审判员 黎 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唐明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