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林平安与张俭荣、董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平安,张俭荣,董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109号申请执行人林平安,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俭荣,女,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董豪,男,2001年9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平安与被执行人张俭荣、董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平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中民三终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7537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俭荣、董豪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林平安亦无法举证新的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11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纲执行员 贺 诚执行员 杜 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王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