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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林平安与张俭荣、董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平安,张俭荣,董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109号申请执行人林平安,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俭荣,女,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董豪,男,2001年9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平安与被执行人张俭荣、董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平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中民三终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7537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俭荣、董豪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林平安亦无法举证新的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11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纲执行员  贺 诚执行员  杜 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王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