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法执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高明与驻马店市金荣置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恒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明,驻马店市金荣置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恒基置业有限公司,陈金成,陈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驻法执字第143-1号申请执行人高明,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金荣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恒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金成,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确山县。被执行人陈金华,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确山县。关于高明与驻马店市金荣置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恒基置业有限公司、陈金成、陈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驻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高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明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目前查找不到驻马店市金荣置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恒基置业有限公司、陈金成、陈金华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进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驻法执字第14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喜禄审 判 员 吕玉宝代理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国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