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嘉鱼民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萍与武汉鑫正新祥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萍,武汉鑫正新祥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民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李萍,女,1971年10月29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被申请人武汉鑫正新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鱼县马鞍山环城路。法定代表人周正平,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李萍因与被申请人武汉鑫正新祥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800000元,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鑫正新祥商贸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先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黄纯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