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执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张兵兵与安阳市易祥食品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兵兵,安阳市易祥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执字第569号申请执行人张兵兵。被执行人安阳市易祥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吴幸福。张兵兵与安阳市易祥食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汤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1日作出的(2015)汤立民初字第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安阳市易祥食品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兵兵、张兵兵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工商、车管所等部门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安阳市易祥食品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安阳市易祥食品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安阳市易祥食品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王武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