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28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与孙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孙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2899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常云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玲,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雪娇,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荪,女。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诉被告孙荪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荆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刘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