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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民一终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讷河市恒泰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鞠亚范、鲁启荣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讷河市恒泰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鞠亚范,鲁启荣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一终字第4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讷河市恒泰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卫东街嘉泰西侧,组织机构代码:09459XXXX。法定代表人吕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强波,黑龙江任强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鞠亚范,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启荣,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委托代理人顾大全,黑龙江顾大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讷河市恒泰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鞠亚范、鲁启荣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讷河市人民法院(2015)讷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讷河市人民法院(2015)讷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讷河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董春良审判员  戚丽英审判员  李立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吴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