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民一终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讷河市恒泰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鞠亚范、鲁启荣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讷河市恒泰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鞠亚范,鲁启荣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一终字第4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讷河市恒泰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卫东街嘉泰西侧,组织机构代码:09459XXXX。法定代表人吕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强波,黑龙江任强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鞠亚范,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启荣,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委托代理人顾大全,黑龙江顾大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讷河市恒泰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鞠亚范、鲁启荣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讷河市人民法院(2015)讷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讷河市人民法院(2015)讷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讷河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董春良审判员 戚丽英审判员 李立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吴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