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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民一初字第0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才武与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才武,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1662号原告:胡才武,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告: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陈裕民。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胡才武诉被告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宣 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夏媛媛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