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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晓宏、葛玉荣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岩市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晓宏,葛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527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负责人魏锦华,副局长。被执行人刘晓宏,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葛玉荣,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刘晓宏、葛玉荣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申请执行人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本院作出已经生效的(2015)永执审字第353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刘晓宏、葛玉荣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刘晓宏、葛玉荣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派员前往执行,并到银行、交通、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今未执行到被执行人刘晓宏、葛玉荣任何款物,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社会抚养费48883元。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永执审字第358号行政裁定书、执行案号为(2015)永执字第152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胡初文审 判 员  陈红应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春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