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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市法刑执字第19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邬海桥犯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邬海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市法刑执字第1997号罪犯邬海桥,男,1974年4月6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服刑。系累犯。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9日作出(2013)湄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邬海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已执行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7月22日起至2027年7月21日止。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5年1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邬海桥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66.5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72.1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该犯财产刑已执行5000元。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百分考核表、月评表、表扬通知书、审批表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邬海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履行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对其应在法定幅度内少减一个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邬海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2日起至2026年8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及没收财产30000元(已执行5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兴   林审 判 员 张      涛代理审判员 李成波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