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行执字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高孝五、马用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高孝五,马用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行执字155-2号申请执行人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西华县城南关行政新区。法定代表人曹义德,主任。被执行人高孝五,被执行人马用莲,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计生征决字第K0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于2015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西计生征决字第K0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赵克伟审判员 刘海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张 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