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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汾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侯秀琴、张海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侯某某,张某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汾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址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柱,汾阳市西河乡居民。被执行人侯某某。被执行人张某峰。本院在执行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侯某某、张某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二被执行人在本市各大金融机构均无存款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书面签字确认,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汾民初字第53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庆杰审判员  郝炎虎审判员  贾增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王显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