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代洪昭申请执行林波等给付纠纷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波,林春刚,林春虹,林春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执字第75号执行申请人代洪昭,女,生于1947年5月1日,汉族。被执行人林波,女,生于1961年11月7日,汉族。被执行人林春刚,男,生于1969年1月30日,汉族。被执行人林春虹,女,生于1967年6月3日,汉族。被执行人林春江,男,生于1963年6月28日,汉族。执行申请人代洪昭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科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经审查,该判决没有明确的给付内容亦没有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代洪昭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姜 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王代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